審計費用
時間:2001-09-07
| 地點:
| 來源:北京市物價局
一、定義
清算審計費用:清算審計費用是指企業由于各種原因終止,委托專業機構和人員對其清算期間的債權債務清償情況,資產變現情況,清算期間的收益、損失,費用支出情況及清算截止日凈資產分配情況進行的審計,以確認清算企業是否合法、公開、公正進行,對清算結果發表合法、公允的審計意見所產生的費用。
二、相關政策法規
1、關于修訂現行會計師事務所收費的通知 京價(收)字〔2001〕335號
關于修訂現行會計師事務所收費的通知
京價(收)字〔2001〕335號
市各有關單位:
我市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自1996年試行至現在,對規范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行為、保護委托方利益起到了積級作用,但已不適應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需要。現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六部門發布的《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我市實際情況,對《關于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京價(收)字[1996]第260號,以下簡稱《通知》)補充規定如下:
1、外資委托的或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由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貫例制定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2、放開《通知》中擔任常年會計顧問(年度)、制定合同章程、編制可行性報告、設計會計制度、會計電算化設計、清理亂賬、建立新賬、財務會計稅務咨詢、代理申報納稅、中外文翻譯的收費標準。
3、基建預、決算審計服務,仍執行現行的收費標準,即,預算審計按工程預算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費,工程決算審計按核減額的百分之五至十五或核增額的百分之三收費,收費最低不少于3000元。
4、稅務審計服務,仍執行現行中期審計的收費標準,即,現有資產總額一千萬元以下(含一千萬元)按現有資產總額千分之二收費、一千萬元至一億元(含一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一收費、一億元至十億元(含十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八收費、十億元至五十億元(含五十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一收費、五十億元以上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零八收費。
5、年度審計、中期審計、離任審計、解散清盤審計、驗證資本在現行收費標準上增加兩檔收費標準,即年度審計,現有資產總額十億至五十億元(含五十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二收費、五十億元以上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一收費;中期審計、離任審計、解散清盤審計、驗證資本,現有資產總額十億到五十億元(含五十億元)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一收費、五十億元以上按現有資產總額萬分之零點零八收費。
6、房地產評估收費仍執行我局京價(房)字[1997]第398號、京價(房)字[1997]第419號文件,其它評估執行京價(收)字[1993]第003號文件。
7、取消《通知》中“計件收費標準表”注第2項“服務項目中規定的比例收費標準為最低收費標準”的規定。
本《通知》自10月15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七日
附: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一覽表
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一覽表
一、計件收費標準。計件收費采用差額定率累進計算。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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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資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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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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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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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元以上-1億元(含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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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元以上-10億元(含1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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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億元以上-50億元(含5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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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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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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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之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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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之一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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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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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之零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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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之零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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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期審計、稅務審計服務、離任審計、解散清算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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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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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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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之零點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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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之零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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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之零點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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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驗證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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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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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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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之零點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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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之零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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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之零點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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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建預、決算審計服務(執行現行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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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審計按工程預算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費,工程決算審計按核減額的百分之五至十五或核增額的百分之三收費,收費最低不少于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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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服務項目:擔任常年會計顧問、制定合同章程、編制可行性報告、設計會計制度、會計電算化設計、清理亂帳、建立新帳、財務會計稅務咨詢、代理申報納稅、中外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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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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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資委托的或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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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按照國際慣例制定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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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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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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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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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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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萬元以上-1億元(含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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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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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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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之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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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之零點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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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之零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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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之零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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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述 1.2.3項目收費標準為最低收費標準,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上浮15%;對上市公司的收費標準可上浮50%;
2)驗證資本比例收費以企業注冊資本為基數。50萬元以下的驗證資本,收費由會計師事務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3)資產評估收費一般依據帳面原值,沒有帳面原值或沒有作價入帳的資產可以按評估值計算。
二、計時收費標準
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每人每小時300元;部門經理、高級專家每人每小時250元;項目經理每人每小時220元;注冊會計師每人每小時200元;會計師每人每小時100元。
2、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財協[1996]1131號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文 號:京財協[1996]1131號
發布日期:1996-8-6
執行日期:1996-8-1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京價(收)字(1996)第260號“關于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結合收費中的具體問題,研究制定了《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一并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報告我們。
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和財政部《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采用計件收費和計時收費兩種方法。
本辦法鼓勵會計師事務所按計時方法收費。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費標準按人民幣計收。如需按外幣計收的,應按人民幣收費標準,根據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折合外幣計收。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承接業務,凡需出具報告書的,一般出具中文本一式五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數或需要翻譯為外文的,酌收成本費及翻譯費用。兩種文本遇有解釋不一致時,應以中文本為準。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承接業務時,應認真研究客戶委托業務的實際情況,并根據注冊會計師執業規則的要求,確定嚴謹、科學、合理的工作程序。業務收費應于業務約定成立時收取50%,其余50%在業務完成后收取。如該項目因客戶的原因中途停止的,所收費用不再退還。
第六條 客戶委托辦理屬于計件收費的業務,如因客戶不能如期提供資料而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參照計時收費標準酌情加收費用。
第七條 對業務難度較大的鑒證項目,可根據工作量的大小,在收費標準規定的上浮比例限度內與客戶協商收費。
第八條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擔任常年會計顧問的單位,如委托辦理各項業務時,可以按收費標準酌減10%——20%以示優惠。
擔任常年會計顧問的注冊會計師必須與委托單位無利害關系。
第九條 對于不同經濟性質客戶(如國有、集體、外資等)的同類委托業務,應當按同樣的標準計收費用;但如委托人確有特殊情況,如財力負擔問題或系公益事業等,可以經過協商,按規定標準的15%——20%減收費用。接受臺資企業客戶委托的業務收費,會計師事務所亦可按此減收辦法辦理。
第十條 除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以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隨意降低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對同一委托業務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收費,除標準變動或業務要求不同者外,應當一致。對于不按規定標準而以爭取客戶降低收費的,應當處以相當于降低額的罰金,并不得向客戶補收少收的部分。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業務收費標準,除按本規定第十一條進行處罰外,并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停業整頓的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北京地區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
凡外省、市、自治區會計師事務所派員來本市執行業務的,應按本辦法規定收取費用,其在北京的分支機構也應按本辦法執行,并受北京市財政局的監督。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6年8月1日起試行。
3、 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 京價(收)字[1996]第260號
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
所屬層級類別: 北京
所屬類別:財政會計
發布單位: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物價局
生效日期: 1996-08-01
發布文號: 京價(收)字[1996]第260號
是否有效: 有效
各會計師事務所:.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社會中介機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使會計師事務所在中介活動中保持獨立性和公正性,針對其所承擔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相應制定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試行)。具體規定如下:
一、計件收費標準。計件收資費采用差額定率累進計算。具體收費標準及計算方法附后。
二、計時收費標準
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每人每小時300元;
部門經理、高級專家每人每小時250元;
項目經理每人每小時220元;
注冊會計師每人每小時200元;
會計師每人每小時100元。
三、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簽證、服務業務時,要與客戶事先確定收費方式(計件收費或計時收費)。
四、凡是在北京市境內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從事簽證項目業務的均不得提高規定的收費標準。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會(1994)307號)和《關于調整北京地區會計師事務所收費標準的通知》(京財協(1995)2305號)同時廢止。
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費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本通知自1996年8月1日起試行。
特此通知。
注:1.簽證項目收費標準為最低收費標準,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上浮15%;上市公司的簽證項
目收費標準可上浮50%。
2.服務項目中規定的比例收費標準為最低收費標準。
3.驗證資本比例收費以企業注冊資本為基數。50萬元以下的驗證資本,收費由會計師事務所酌定,但
不得少于500元。
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計算方法舉例說明
某企業現有資產總額15000萬元,計算年度合計報表審計業務收費金額:
1.1000萬元×2.5%=25000(元)
2.(10000萬元-1000萬元)×0.1%=13500(元)
3.(15000萬元-10000萬元)×0.1‰=500(元)
合計收費25000+13500+5000=3500(元)
附件:計件收費標準表
審計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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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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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萬元
(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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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萬-1億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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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10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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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億-50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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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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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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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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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萬
|
1/萬
|
0.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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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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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期、稅務、離任、解散清算審計
|
2/千
|
1/萬
|
0.8/萬
|
0.1/萬
|
0.08/萬
|
3、驗資(財產轉移)
|
2/千
|
1/萬
|
0.8/萬
|
0.1/萬
|
0.08/萬
|
4、擔任常年會計顧問(年度)
|
2/千
|
0.5/萬
|
0.3/萬
|
0.1/萬
|
0.08/萬
|
5、制定合同章程編制可行性報告
|
2.3/千
|
1/萬
|
0.8/萬
|
0.1/萬
|
0.08/萬
|
6、清理亂帳,建立新帳
|
會計師事務所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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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財務會計稅務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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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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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代理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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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納稅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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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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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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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萬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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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萬-1千萬(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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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萬-5千萬(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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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萬-1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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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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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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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千
|
2.5/千
|
8/萬
|
5/萬
|
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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